辽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告诉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1440 来自: 沈阳恒之信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吗?接下来由辽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发布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该标准将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结合,对帮助企业建立起科学的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于1997年将该标准转换为标准,此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主动申请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据标准化组织的调查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量已位居世界前茅。那么,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效果如何,是否提高了环境绩效?从现有文献看,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都是针对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的企业,而且也未取得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够提高其环境绩效,而有些学者的实证研究则得出了与此不同的结论。
造成上述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相关研究很少关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影响企业环境绩效的具体条件:一是企业自身的财务绩效。企业财务绩效的好坏是能否保证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和管理的经济条件。如果企业的财务绩效好,企业就有财务实力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和管理;否则,企业就没有财务实力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和管理。二是企业的外部制度压力。企业外部制度压力的大小是能否促使企业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环境保护进行投资和管理的制度条件,包括政府监管、行业竞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等。如果企业的外部制度压力大,就会促使企业对环境保护负责;否则,就会难以促使企业对环境保护负责。可见,有必要结合我国企业的财务绩效和外部制度压力,进一步考察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
本研究以我国2010-2017年深沪两市A股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首先,考察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影响;其次,考察企业财务绩效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环境绩效关系的调节作用;最后,从企业外部制度压力的层面,考察政府监管、行业竞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等制度性因素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环境绩效关系的调节作用。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提高企业环境绩效有正向影响作用,但在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之前不够显著,而在此之后则变得越来越显著;(2)企业财务绩效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影响企业环境绩效中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3)政府监管、行业竞争和舆论监督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影响企业环境绩效中均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则尚未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实践价值
一,要鼓励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持续监督其实施效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在相应程度上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环境绩效。在鼓励企业通过环境认证的同时,还应建立对企业的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以便查证企业是否真正执行了环境认证的标准,防止企业把通过环境认证作为迎合手段。
二,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采取应对措施。例如,如果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的状况,就应采取关停并转的措施;相反,如果处于经营正常的状况,就应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财务绩效是企业发挥这一认证工具之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无法解释现实中一些财务绩效较好的企业甚至是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仍存在对环境保护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环境,以给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三,要依法强化政府监管,使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付出巨大代价,使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受到鼓励和支持,以较好地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外部性问题。要有效地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就***在完善政府监管机制中要注意解决好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保护之间的均衡问题。如果政府监管缺乏,就可能会导致企业对环境保护不负责;相反,如果政府监管过度,又可能会挫伤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这就是经济学中所称的“管制陷阱”。所以,要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好这种均衡问题:一是政府要依法监管;二是政府要提高监管的效率;三是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
四,要建立和保持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竞争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影响企业环境绩效中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但是,如果市场竞争过度,也会导致企业对社会采取不负责的行为。这就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政府和社会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负责任的企业加以支持,而对不负责任的企业加以惩罚。
五,要大力发挥舆论监督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其它治理机制不可替代的一种治理机制。而要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就***使舆论监督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舆论监督要独立;二是传播的信息要真实。
六,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压力,以便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与鉴证作用。为此,从政府层面看,就至少要建立如下两项制度安排:一是要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其内容包括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范围、质量、方式、程序和鉴证等,以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二是要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建立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保护与激励制度,以明确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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